選舉罷免廣告相關說明
LINE 為配合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及相關子法規中廣告委託刊播者、出資者之身分驗證與資訊揭露相關規定,及選舉廣告刊播期間、刊播內容之規定,並為維護平臺用戶體驗、協助廣告主有效刊播廣告,謹就選舉廣告刊播必要事項為以下說明:
1. 身分驗證
法定選舉期間刊播之選舉罷免廣告,應同時符合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及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就廣告委託刊播者、出資者之身分驗證規定。具體而言:
- 廣告主(即委託刊播者)及出資者依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》(中選法字第 11235503621 號令,下稱《選罷廣告辦法》)規定,應填具該《選罷廣告辦法》附式一〈競選(罷免)廣告刊播申請書〉,並依其格式提供相應之身分資料。
- 廣告主及出資者依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及《選罷廣告辦法》規定,不得由陸、港、澳、外籍個人、法人、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。廣告主及出資者應填具該《選罷廣告辦法》附式二〈選舉(罷免)廣告刊播切結書(廣告主、出資者)〉為相關聲明。
- 廣告主及出資者,為符合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及相關子法規規定,應依「LINE Ads Platform 廣告主身分驗證 4 步驟」說明,完成身分驗證手續並繳交相關文件。
2. 廣告素材內容審查事項
LINE 為遵守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,並維護平臺用戶體驗、端正選風,依下列原則對選舉廣告素材及廣告外導超連結之第一層內容為審查:
- 必須符合《選罷廣告辦法》第六條第3項之規定,於素材之圖面、文字或影音揭露必要事項。
- 一、文字、圖畫、標語、旗幟或看板廣告:應載明、敘明事項之字體不得小於整體廣告面積百分之五。
- 二、語音廣告:應以語音於該廣告開始或末段為至少持續三秒鐘以上之敘明。
- 三、影音廣告:應於該廣告開始或末段為至少持續三秒鐘之載明或敘明。
- 四、網際網路廣告:依前三款規定為之。但其廣告長度不足三秒者,應以廣告之標籤,方便民眾作系統之搜尋及查看。
- 影音廣告素材依中選會說明,僅需符合持續三秒鐘之載明或敘明,載明或敘明事項字體毋需占整體廣告面積百分之五以上。(意即影音素材之揭露毋需同時適用文字、圖畫、標語、旗幟或看板廣告之規定。)
- 禁止使用以深偽或生成式人工智慧所生成之候選人自然圖像、聲音、影像。
- 民調或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:
- 民調:
- 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至投票日間投放。
- 必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、主持人、辦理時間、抽樣方式、母體數、樣本數、誤差值及經費來源。
- 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:
- 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至投票日間投放。
- 廣告主非屬參選之政黨、候選人、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時,不得於投放時使用或引述相關內容。
- 民調:
- 禁止對政黨、團體或個人為人身攻擊、負面宣傳或影射。
- 單純提及候選人或被罷免人之姓名,非在禁止之列。
- 正面宣揚政績,正面表述政治或政策主張、價值理念,或敦促選民於投票日投票、敦促選民對特定候選人/被罷免人/政黨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者,非在禁止之列。
- 禁止包含政治獻金相關資訊。
- 於廣告素材及廣告外導超連結之第一層以外之範圍包含者,不在此限。
- 禁止包含其他妨害選舉罷免投票之事項,舉例(但不限於):
- 發布錯誤之投票資訊。
- 投票行賄。
- 選舉賭盤。
3. 廣告走期與投放設定
- 依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規定,投票日當日不得為競選、助選、罷免活動。敬請廣告主於設定廣告走期時,排除投票日當日。
- 廣告投遞受眾年齡限制為 20 歲以上。